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228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苏继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志旭,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该单位法务人员。
被告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吴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亚辉,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该单位房屋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常翠荣,女,1962年6月3日出生,该单位副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建公司)、被告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宣房经营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磊,被告北京三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志旭、被告宣房经营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亚辉、常翠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2月27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原、被告双方分别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签订了编号380号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将原告住址在92楼31号的正式住房一间(建筑面积24.1平方米,居住面积为18.4平方米)拆除,被告对原告进行直接安置在住址为宣武区(现西城区)XX平房,同时该协议中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履行拆迁协议书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房屋过户的时间上一直没有取得一致,被告方为原告方指定的房屋变更联系人一直联系不上,所以至今房屋也没有进行居住权变更,这些年,原告一直以原承租人名义交纳房租和实际居住使用,直到去年,因为房屋没有变更居住权,原告所居住的北京市XX不能进行煤改电改造,给原告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西城区XX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手续。
被告北京三建公司辩称,我们公司早就找不到相关了拆迁档案了,根本就不清楚这个事情。刘健和我们公司也没有关系。对于拆迁协议,我们公司也不清楚是不是我们签订的。我们公司的档案一般就保留十年。如果法院认为我们公司有义务配合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我们公司也没有异议。
被告宣房经营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承租人叫刘健,我们的底档一直是刘健,但是的确是原告一直居住使用,交纳房费。但是现在我们无法变更承租人,因为现在找不到刘健,所以我们无法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法院判决我们变更,我单位可以协助变更。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宣武区XX房屋的承租人为刘健,宣房经营公司为该房屋的产权管理单位,刘健已于2010年9月8日死亡。
1997年2月27日,北京三建公司与***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北京三建公司对***的房屋进行拆迁,北京三建公司对***直接安置,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XX号(平房)一间。之后,***搬入了上述房屋一直居住至今,但至今并未办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期间***一直以刘健的名义交纳房租。
审理中,双方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北京三建公司与刘健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宣房经营公司认可房屋自1997年3月底至今一直由***使用并交纳房租,刘健未出现对上述房屋主张过权利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拆迁通知、致拆迁居民的一封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租金收据、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北京三建公司与***签订的拆迁协议,北京三建公司将***安置到刘健承租的北京市宣武区感化胡同12号房屋,现双方当事人对北京三建公司将***安置到刘健承租的房屋的原因都已无法说清。根据***及宣房经营公司的陈述,涉案房屋自1997年至今一直由***居住使用,租金一直由***交纳,刘健从未对涉案房屋主张过权利,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已由***实际承租的事实,现***要求宣房经营公司、北京三建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北京市西城区XX的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