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恒歌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4325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恒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西实路1.5公里处(镇江恒盛建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镇江市恒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镇江市恒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镇江市恒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恒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镇江市恒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锶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