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和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南大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宽,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南大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南大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和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和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章和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扬
代理审判员*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许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