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730号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骆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南大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大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现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