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申韦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申韦电梯有限公司与昆明福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81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申韦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福昇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
组织机构代码:55778704X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籍贯为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户籍所在地为阿角村111号。身份证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申韦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福昇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官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申韦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4088元,执行费2061元(未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昆明福昇大酒店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8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