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炎东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1648号
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太原市发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东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刚,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炎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9号(恒大绿洲)57幢3单元2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榆社县。
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焱东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塑钢推拉窗制作安装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制作安装工程价款162019.5元;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山西发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