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02执43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8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498473.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