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802执3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民再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交付小区间门房钥匙;案件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500元。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