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241号之一
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东垆乡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30346835232N。
法定代表人:牛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飞云南路县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2113780082E。
法定代表人:李恩荣,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春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