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241号之二
申请人: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东垆乡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30346835232N。
法定代表人:牛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飞云南路县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2113780082E。
法定代表人:李恩荣,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晋0830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3591元。申请人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以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35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焦春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