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02民初218号 申请人:潍坊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文家村村委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3425012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95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4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5元,由申请人潍坊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甜 书 记 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