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泽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1436号 原告:陕西天泽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天泽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天泽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泽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1元,减半收取8,825.50元,由原告陕西天泽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