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人作出(2022)甘1022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359.17元,保证金2200000元,保函费用3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546.50元。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股权、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高等强制措施。因为本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