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35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A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蒋其强。
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花果园三期写字楼R2区1栋1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设计费11681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1681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468元、执行费1674元,以上共计119958元及资金占用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9958元及资金占用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119958元及资金占用费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智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