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35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A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蒋其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花果园三期写字楼R2区1栋1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明,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1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设计费6115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115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9元、执行费830元,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77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62774元,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子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