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2民初15159号
原告: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三期写字楼R2区1栋1208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865580。
法定代表人:王道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瑾,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70X9。
法定代表人:隆重,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道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瑾,被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力工程设计劳务费182826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182826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4.35%加计50%即6.52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为238588.45元。并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金额:2066852.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以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小微企业,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公司曾用名贵州富南电力咨询有限公司。自2008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开始合作电力工程设计业务。被告有一分公司,名为设计室,其主要业务就是承揽电力设计业务,但由于设计室经验与人手缺乏,设计室需找合作方合作开展电力工程设计业务,原、被告合作就此产生。自2008年开始合作以来,双方合作电力设计业务的模式与惯例为:被告(设计室)承揽到电力设计业务后会口头通知原告参与设计任务,原告便开始进行现场勘查等设计先期准备工作,然后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被告、相关主管部门的评审通过;编制初步设计资料并经评审通过;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书编制及竣工图编制工作;最后还会帮助被告制作招投标需要的工程量清单、提供设计变更咨询服务并且配合被告办理工程进度款拨款流程的盖章签字等。由于电工工程设计耗时较长及长期合作考虑,双方并未先行订立合同,而是在原告帮助被告基本完成设计任务,被告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设计费用后,或是被告确认与业主方估算价后,原、被告(以设计室名义或以被告名义)再补签合同,合同名称一般为《项目名称+劳务分包合同》或《项目名称+劳务合同》。合同价款一般是按贵州电网公司核定的前期工作费和勘测设计费为基准,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项目按60%,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项目按70%计算。被告在收到业主单位相应的设计费用后即会按相应比例支付给原告。即先做事,再签合同、付款的合作模式。从2008年至2019年,原、被告一直按前述模式合作。按被告承接的电力工程设计大项目计算,原告为被告共提供了20个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服务,其中双方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为10个,劳务费用合计4142527元,被告已陆续基本支付完毕;然而至今还有10个电力设计工程项目,分别是“老厂变至新民变35kV输电工程(线路)”“老厂变~35kV十里坪变35kV输电线路工程(线路)”“旧营变至羊场变35kV输电工程(线路)”“110kV红石硐变~35kv乐民变35kV输电线工程(线路)”“遵义城郊供电所光缆覆盖工程”“遵义湄潭供电所光缆覆盖工程”“毕节供电局2010年及2011年毕节市城郊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遵义供电局(习水供电局)2014年10kV及以下土长线等配电网工程”这10个工程项目。由于被告公司组织结构及人事调整等原因,被告一直未与原告按合作惯例补签这10个电力设计合作项目的《合同》,也没有支付劳务款。而最晚到2015年,此10个电力设计合作项目工作原告均全部履行完毕,根据合作惯例,此10个合作项目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劳务费用合计为:1828264元。被告设计室原负责人系王跃明,其任职期间为2009年1月至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合作的21个电力工程设计项目均是在其任职期间开始的。王跃明离任后,原告一直找被告相关领导反映此事,被告自查后,于2019年5月22日将内核结果通过qq通讯发送给原告,在该份名为《富南电力2019.5.22》pdf格式的文件中,列出了原告现诉请的10个电力设计项目的名称、价款等内容,同时列明了10个项目中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劳务内容,最后还在文件尾部明确表述了“以上工程经财务赵韵燕核实没有付款给原告”的说明。本以为有了这个内部核查结果,补签合同并拿到劳务款指日可待,但没想到,被告还是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与原告补签这10个电力设计项目的劳务合同,也不支付劳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显然,就原告主张的10个电力设计项目,原、被告之间已经通过各自的法律行为成立了相应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该按照常年合作惯例计算劳务费并支付给原告,现被告拖延不处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不认可案涉项目与原告方的合同关系,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和内容合法,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方向原告方发要约,没有承诺,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方式、内容、付款验收等有关合同的关键事项达成一致,因此我方认为双方就案涉10个项目没有成立合同关系;二、关于合同履行,从原告方提交证据来看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向被告方提交了案涉10个项目的履行情况,也没有提交相应书面材料予以证实,在合同未成立情况下原告方也没有向被告方履行案涉项目劳务、设计、勘测相应合同内容、劳动内容;三、本案利息支付方式的支付本金与时间节点均未确认,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工程承包等,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专业资质,公司曾用名贵州富南电力咨询有限公司。自2008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开始合作电力工程设计业务。自2008年开始合作以来,双方合作电力设计业务的惯例为:被告承揽到电力设计业务后会先通知原告参与设计任务,原告便开始进行现场勘查等设计先期准备工作,然后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被告相关主管部门的评审通过;编制初步设计资料并经评审通过;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书编制及竣工图编制工作;最后还会帮助被告制作招投标需要的工程量清单、提供设计变更咨询服务并且配合被告办理工程进度款拨款流程的盖章签字等。由于电工工程设计耗时较长及长期合作考虑,双方并未先行订立合同,而是在原告帮助被告基本完成设计任务,被告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设计费用后,或是被告与业主方确认价格后,原、被告再补签合同。合同价款一般是按贵州电网公司核定的前期工作费和勘测设计费为基准,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项目按60%,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项目按70%计算。被告在收到业主单位相应的设计费用后即会按相应比例支付给原告。自2008年至2019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20个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服务,其中双方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为10个,劳务费用合计4142527元,被告已陆续基本支付完毕;尚有10个电力设计工程项目,分别是“老厂至新民变35kV输电工程(线路)”“老厂变~35kV十里坪变35kV输电线路工程(线路)”“旧营变至羊场变35kV输电工程(线路)”“110kV红石硐变~35kv乐民变35kV输电线工程(线路)”“遵义城郊供电所光缆覆盖工程”“遵义湄潭供电所光缆覆盖工程”“毕节供电局2010年及2011年毕节市城郊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遵义供电局(习水供电局)2014年10kV及以下土长线等配电网工程”这10个工程项目。由于被告公司人事调整等原因,双方就上述10个电力设计合作项目并未签订《合同》,也没有支付劳务款。而该10个电力设计合作项目工作被告均已收到业主方款项。被告原设计室负责人系王跃明,其任职期间为2009年1月至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合作的电力工程设计项目均是在其任职期间。王跃明于2017年9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在网公司及各地区供电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设计室争取到较多的设计任务,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当时设计室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情况,经设计室领导开会决定,引进具有实力和业务配合能力的单位协作完成,为此请贵州富南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合作方。在实施工程中,由于网公司的基建程序和建设流程较长,变化较大,导致部分项目实施时间很长、项目数量、项目的增减都是在实施过程中确定设计费用,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故造成较多项目未签订合同。”王跃明离任后,原告一直找被告相关领导反映此事,被告自查后,公司财务赵韵燕于2019年5月22日将核查结果通过qq通讯发送给原告,在该份名为《富南电力2019.5.22》pdf格式的文件中,列明了上述10个未签订合同的电力设计项目的名称、合同价、结算价、已收款等内容,同时列明了10个项目中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劳务内容,并文件尾部备注“以上工程经财务赵韵燕核实均无对富南公司付款情况”。
其中“老厂至新民变35kV输电工程(线路)”外部合同价631824元,结算价631849元,已收款631849元,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初设批复、初设说明书及图纸(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签收单(无签收人签章)。可研评审意见批复、审查意见、可研报告及图纸(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施工图纸说明及设计图纸、图纸目录(均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备注合同要求编制竣工图并移交,富南公司提供资料无竣工图编制资料和移交手续。
“老厂变~35kV十里坪变35kV输电线路工程(线路)”外部合同价287130元,结算价284049元,已收款284049元,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初设批复、初设说明书及图纸(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可研评审意见批复、可研报告(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施工图纸说明及设计图纸、图纸目录(均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或电子签章)。竣工图说明及图纸、图纸目录(均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或电子签章)。设计室对复测存在问题回复(盖设计室章)、设计变更通知单3份(1份盖设计室章,2份无章)。移交清单(有供电局接收人签字,无设计室人员签字,无盖章)。备注合同含变电间隔扩建费用,设计室自行完成。
“旧营变至羊场变35kV输电工程(线路)”外部合同价248988元,结算价248988元,已收款248988元,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初设批复、初设说明书及图纸(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可研评审意见批复、可研报告(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施工图说明、预算书及设计图纸、图纸目录(均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或电子签章)。竣工图说明及图纸、图纸目录(均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或电子签章)。工程联系单5份(2份盖设计室章)。设计变更通知单4份(无盖章)。技术协议合同(无三方签字盖章)。备注无移交签收清单。
“110kV红石硐变~35kv乐民变35kV输电线工程(线路)”外部合同价265024元,结算价265035.99元,已收款265035.99元,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初设批复、初设说明书及图纸(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可研批复、可研报告(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施工图说明及设计图纸、图纸目录(均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或电子签章)。竣工图说明及图纸、图纸目录(均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或电子签章)。工程联系单1份、设计变更通知单3份(无章)。设计室对复测存在问题回复及回复单(盖设计室章)。移交清单(有供电局接收人签字,无设计室人员签字,无盖章)。备注合同含变电间隔扩建费用,设计室自行完成。
“遵义城郊供电所光缆覆盖工程”外部合同价49100元,结算价49100元,已收款49100元,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初设代可研审查意见。初设说明书、概算书及图纸(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移交清单(有供电局接收人签字,无设计室人员签字,无盖章)。技术协议合同(无三方签字盖章)。备注合同价款(初设代可研)49100元,富南电力公司工程设计情况说明列支6条线路,本合同新建4条光缆,而不是6条。
“遵义湄潭供电所光缆覆盖工程”外部合同价60400元,结算价60400元,已收款60400元,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初设代可研审查意见。初设说明书、概算书及目录图纸(无盖章,签字为可编辑打印状态)。移交清单(有供电局接收人签字,无设计室人员签字,有盖章)。备注合同价款(初设代可研)60400元。富南公司工程设计情况说明列支13条线路,本合同共新建8条光缆,而不是13条,线路长度14.169米。而不是103.079米。
“毕节供电局2010年毕节市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外部合同价3429472元,结算价3237779元,已收款3237779元,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设计评审意见。6个工程竣工图、图纸目录及图纸、验收材料清册、验收材料一览表(均无盖章,签字为电子签章)。备注富南电力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价为709769元。贵州鹏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719703元。富南公司设计情况说明列支20条线路,提供资料仅有6条线路工程竣工资料。
“10kV土长线2条支线及4个台区新建改造工程等22个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习水供电局2015年县级配电网其他项目)”,外部合同价274698元,无结算价,无已收款。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20条线路的施工设计说明书及图纸(施工设计说明书盖设计室成品用章,图纸签字均为电子签章)。20条线路的预算书(盖设计室成品用章)。备注为合同价款274698元,未结算、未收款,合同要求编制竣工图并移交,富南公司提供资料无竣工图编制资料和移交手续,未收款原因:设计室回复因为交接原因,不知有此项目,2017年供电局通知收可研费用才知此工程,由于供电局勘察设计费是要看项目是否列入计划,设计室一直未与供电局进行跟踪联系,所以未收到该款项。
习水供电局10kV及以下配电网项目(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外部合同价51396元,结算价51396元,已收款51396元,富南公司提供资料为可研评审意见批复。10千伏土长线等20条线路可研报告表及图纸(可研报告表盖设计室成品用章,图纸签字为电子签章)。
以上事实,有签订的合同10个工程项目资料、《劳务合作协议书》、QQ邮箱往来截图及部分往来文件资料、《关于对贵州送变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人王跃明同志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请况说明》、2015年5月20日《关于承接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勘察设计院勘察设计项目请尽快完成合同签订的函》、《情况反映》、《富南电力2019.5.22》、《未签合同的项目劳务费用明细表》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对于上述10个项目虽未签订合同,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完成了上述10个项目部分工作,且其中8个项目被告已经结算并收款,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对于支付款项金额,参照此前双方的合作惯例,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项目按60%,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项目按70%计算。其中“老厂至新民变35kV输电工程(线路)”;“老厂变~35kV十里坪变35kV输电线路工程(线路)”;“旧营变至羊场变35kV输电工程(线路)”;“110kV红石硐变~35kv乐民变35kV输电线工程(线路)”按照60%计算为799784元。“遵义城郊供电所光缆覆盖工程”;“遵义湄潭供电所光缆覆盖工程”;“毕节供电局2010年毕节市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习水供电局10kV及以下配电网项目(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按照70%计算为609465元。上述共计1409249元。对于“毕节供电局2011年毕节市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富南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资料,原告主张该项目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10kV土长线2条支线及4个台区新建改造工程等22个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习水供电局2015年县级配电网其他项目)”,该项目未结算未收款,且原告仅提供了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以及预算书,该项目是否列入计划尚未明确,故对于该项目,原告主张按照合同价70%计算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及时支付款项确实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以14092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设计劳务费140924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924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7元,由被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742元,由原告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丹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宇
书 记 员 蔡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