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1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东,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花果园三期写字楼R2区1栋1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莫东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8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莫东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显失公平,申请人有新证据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线路竣工图等,足以推翻原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围绕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莫东已于2012年11月27日与贵州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且莫东未提交证据证实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原判认定莫东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新证据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线路竣工图等证据,申请人应在原审庭审之前获得并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人主张的新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规定的情形,既非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也非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莫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莫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珊涌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周 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