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5民初1280号
原告:河北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宝西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天山凤城国际第C幢25单元2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曹利军,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隆尧县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北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原告河北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书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