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才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博斯坦西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雅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已签收开庭传票,但本案2019年3月1日17:10时开庭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沙雅县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冰
审判员*******
审判员马婕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