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6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公司西湖区桃苑大厦11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廖秋冬,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邹宇,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廖秋冬、**、邹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赣0902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廖秋冬、**、邹宇在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廖秋冬、**、邹宇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廖秋冬、**、邹宇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入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