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840号
原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Ⅱ区C座5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刘红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毛毛,男,汉族,1960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昌市碟子湖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553546118A。
负责人:杨保根,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系该局员工。
原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63元,减半收取10131.5元,由原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小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来娥
书记员陈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