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2972号
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II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410293240。
被申请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东路高新住宅小区3栋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177995。
法定代表人:魏秋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舫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苗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2972号
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II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410293240。
被申请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东路高新住宅小区3栋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177995。
法定代表人:魏秋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舫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