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1执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11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刘红林,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东路高新住宅小区3栋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177995。
法定代表人:魏秋华,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2)赣0981执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执行后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爱新
审判员  黄艳君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