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异25号
异议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东路高新住宅小区3栋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177995。
法定代表人:魏秋华,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Ⅱ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东路高新住宅小区3栋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177995。
法定代表人:魏秋华,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称:贵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9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贵院已查封异议人案涉项目房产274套,价值8000万余元,远远超出裁定书的保全金额,同时,产证号为××、2××7、2××8的三套房产在查封前已经过户给客户并办理不动产证,因此请求贵院纠正查封程序的违法行为,并解除超额查封部分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收到异议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后,于2021年7月22日向其发送了通知书,通知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供已查封的案涉项目房产的价值评估报告,并提供房产证号为××、2××7、2××8的三套房产的过户凭证。但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评估报告以及过户凭证,故本院对其异议主张无法进行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异议人江西江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甘院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江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