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5085号
原告: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六十铺镇102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488137070。
法定代表人:刘振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发,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II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刘红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11日原告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