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创佳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姜湖路228号107幢2楼。
法定代表人:邵荣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创佳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开发办公3号楼25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锋,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创佳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333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说明函及资质证明、公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鉴定分析报告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符合合同要求,不属于可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