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教工路531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姜湖路228号107幢2楼。
法定代表人:邵荣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97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缙云县2017年石笕乡五莲村60千瓦“光伏助困”项目等39个工程电缆金额的咨询评估报告》复印件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