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0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翠苑街道教工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姜湖路******iv>
法定代表人:邵荣顺。
上诉人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2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博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