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捷斯某某有限公司(JSPV Co.,Ltd.)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执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95070098L。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228号107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捷斯**有限公司(JSPV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忠南牙山市屯浦面盐鹊里98-11。 代表人:***。 关于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捷斯**有限公司(JSPVCo.,Lt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华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10140美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捷斯**有限公司(JSPVCo.,Ltd.)住所地在大韩民国,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执行通知书、无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财产信息等措施。2022年9月15日,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捷斯**有限公司(JSPVCo.,Ltd.)持有捷斯**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35%股份(认缴出资额17.5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92201052F),该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经营状态,持有股份属于无益处分。除此之外,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 审判员宁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