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1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60号
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汪波。
被告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亦波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