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6)浙0106民初3831号
关于本院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的(2016)浙0106民初3815号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廖程程劳动争议一案及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的(2016)浙0106民初3831号廖程程诉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上述两案是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廖程程不服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杭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号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出起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2016)浙0106民初3831号廖程程诉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廖程程的诉讼请求并入(2016)浙0106民初3815号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廖程程劳动争议一案中进行审理,(2016)浙0106民初3831号廖程程诉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以其他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