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2民初124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被告: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525号浙江大学科技园A楼东区5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潘芸与被告台州市锦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潘芸负担。

 

 

 

 

审 判 长 *亚利

代理审判员 上官芳芳

人民陪审员 韩   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刘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