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3896号
原告: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俞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之坤,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夏兴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明铁亮,公司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