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贺兰县瑞祥钢模板租赁站、宁夏兴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899号
原告:贺兰县瑞祥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丰庆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2MA76BEH609。
经营者:马瑞,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兴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盈华商厦十七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QL173。
法定代表人:明铁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明云,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黄健,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2年2月2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贺兰县瑞祥钢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宁夏兴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健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贺兰县瑞祥钢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宁夏兴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健的起诉。
审判员 侯  小  韦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