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2民初68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2月14日,甘肃省金昌市人,现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11号1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20日,甘肃省天祝县人,现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1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乌 兰 审 判 员  郭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