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2民初6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3月8日,甘肃省民勤县人,现住甘肃省金昌市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11号1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20日,甘肃省天祝县人,现住甘肃省金昌市。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1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乌 兰
审 判 员 郭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