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181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安奥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天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北段11号1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赤峰安奥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天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