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812号
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
法定代表人:陆锐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再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创投中心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申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骆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滕怀
书 记 员 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