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Ἒ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871号
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办公用房(连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访贤,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冰鑫,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创投中心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申鸥,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被告: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西区(鸿发雅苑4栋)。
负责人:唐家贵,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同年9月9日,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明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