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民事审判庭、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30执50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未能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立即缴纳案件受理费4450.00元,申请执行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50.00元。至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50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