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30执559号
**、***、***、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210671.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0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主动支付工程欠款210671.00元、逾期利息32545.0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148.00元,并主动缴纳申请执行费3060.00元。据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2)湘1230执559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