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5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
法定代表人:赵金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喜,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芳芳,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豫0106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5510.2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5540.2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匡鹿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宋璐
书记员蔡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