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民初2631号
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财富广场2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上街区厂前路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
负责人:***,主任。
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