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与缙云县东方镇长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2民初826号
原告: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6392624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缙云县东方镇长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李胜,负责人。
原告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东方镇长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