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

缙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2执2号
被执行人: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紫薇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缙云县和平年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紫薇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好溪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缙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民终137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和平年代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19)浙1122执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和平年代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81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