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2民初4588号
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北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65176270P。
法定代表人:陶建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紫薇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6392624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灵芝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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