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2035号
原告:郑州延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01号楼4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侯延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霞,河南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1号1-2层附10号。
法定代表人:米昌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韦素霞,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郑州延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韦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延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延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延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8元,由原告郑州延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孙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