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4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身份证号码:133027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1号1-2层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227947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和赢停车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JRMM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通知开庭传票后,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具有法定不能到庭事由的充分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77元,减半收取418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