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560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63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浙川县。
被告:中原环保(周口)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大道与太清路交叉口北600***(***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C8XM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1号1-2层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227947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原环保(周口)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