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方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自强西路22号万达酒店312号房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X23920600P。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富平县褚塬村褚塬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7********。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方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陕0528民初2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5000元,本案执行费7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方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福涛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王喜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立勇